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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36/2023-0004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16 13:32:14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1部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2月30日下发全省贯彻落实。《办法》共6章47条,包含总则、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及认定条件、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救助帮扶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低收入人口范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等。

        二、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低保边缘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认定的条件是:

        (一)关于低保边缘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二)关于支出型困难人口财产方面。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同时,针对支出型困难人口的刚性支出,《办法》细化完善了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各项支出的认定依据。

        三、关于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收入人口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同时,规定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四、关于终止认定程序的情形。《办法》规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二是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四是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措施。《办法》指出,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针对专项社会救助,《办法》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其他救助帮扶等政策。在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方面,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在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在落实就业救助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在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在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方面,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方面,主要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等6个方面作了规定,为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文件链接: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