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级各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二、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接续集采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2〕257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区医保局及市级医疗机构认真按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确保采购协议期内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备案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能保障供应或累计三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可按程序取消本区域相关产品的配送资格。
附件: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二、四批国家集采期满药品接续集采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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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