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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620700040/2023-0001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3-08 10:17:16
        是否有效

        跳转到《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局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市(州)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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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报告。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省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煤矿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 物资装备保障

        省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 通信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 技术力量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7.3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 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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