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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县乡级城乡居民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37/2023-0003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1-17 15:11:58
        是否有效

        政策背景:《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92号)。

        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完善单病种付费管理,支持分级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主要内容:一是在原城乡居民分级诊疗病种的基础上,先期调整完善300种县乡级病种付费标准,推动基层落实首诊制度。因原省市级分级诊疗病种多为疑难重症及手术类疾病,单病种付费方式不是最适宜的付费方式,随下一步全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部署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按照国际ICD-10和ICD-9对单病种诊断名称和手术及操作进行了规范;对手术类病种区分了开腹、微创手术方式;按照“调结构补短板”的思路,适当提高县乡级医疗机构外科、产科、儿科、心脑血管、传染性疾病等病种及微创付费标准,降低以门诊治疗为主的病种付费标准。

        三是将以前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实行病种定额付费,患者无起付线、不受目录限制),调整为现在的结算政策:全省城乡居民县乡级单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标准和患者自付费用组成,其中: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病种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同一病种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支付标准”;参保人员按照本统筹区基本医保待遇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即执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所解决的问题:一是在衔接原医改分级诊疗政策的同时进行了细化调整,提高了病种精细化管理程度;二是调整后的单病种结算政策更加符合现阶段医保管理实际,使医保政策能够更好地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结合,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将更多患者留在县域内诊疗,有效引导患者的就医行为,促进分级诊疗,为下一步全省推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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